車庫失火殃及鄰居,管理者擔責賠償
日期:2016-12-05 09:05:19 來源: 點擊:
2014年7月26日凌晨三點左右,位于安慶市大觀區的某宿舍二樓自行車庫起火,造成車庫近百輛自行車、電瓶車車被燒毀,且火勢蔓延至一樓某超市,造成超市商品損失80余萬元。火災經消防部門勘查,認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遺留火種、雷擊等原因,但不能排除電瓶車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為彌補損失,受損的超市除向投保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索賠外,另向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起火車庫的管理者即房管所承擔剩余損失的賠償責任。
宜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該超市因訟爭的火災造成財產損失,侵權人應當根據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房管所雖不是直接引發火災的行為人,但其作為火災起火房屋的管理者,負有保障房屋消防安全的責任,對訟爭火災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超市未安排人員晚間值班,門店與車庫等其他房屋之間亦未采取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對訟爭火災造成的損失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一部分損失。據此,在綜合考慮原、被告過錯的基礎上,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管所對原告超市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除去向保險公司索賠部分外的剩余損失)承擔60%的賠償義務。
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安慶市龍眠山路90號) 郝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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