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15日電 (章斐然)多位業內人士指出,盡管自2014年以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簡稱“PPP”)迎來了爆發式增長,但距離真正的“政府”+“社會資本”的模式仍有一定距離,亟待門檻設置、定價與退出機制、產權保護等諸多市場建設的完善和政策到位。
據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76號文)定義,所謂PPP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
在近日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舉辦的“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專家研討會暨課題成果發布會”上,多位業內人士指出,推進PPP項目的現實中,真正的資本到位率仍然偏低,尤其是社會資本的屬性并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現在許多PPP項目,實際上就是地方政府和央企合作,并不是完全的社會化、市場化的行為。”北京大岳咨詢有限公司咨詢總監王芳說。與會的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中心副主任焦小平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副所長張永偉亦有類似觀點。
多位專家分析認為,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民營機構參與門檻高、項目定價機制不完善、退出機制欠缺、缺乏穩定的經營預期等。
王芳指出,民營機構想要參與PPP項目招標往往受到高凈資產要求等方面的制約,使得一些技術雖然足以媲美央企的民企,資金實力因不如央企而被排除在外。此外,一些大型金融機構成立基金參與PPP項目,也傾向于選擇央企而非民企合作,使得民企在結構性融資上亦無多機會。
另一方面,業內人士表示,當前中國PPP項目的回報率僅在6%左右,這也給項目落地增加了難度。發改委體改司巡視員張麗娜表示,由于現在PPP市場化不足,項目定價無法由資本市場決定,部分是通過合同雙方磋商決定的。王芳則認為,當前政府在招投標環節將收益率定得過低,使得成本在5%左右的資金就難有利得空間,只能望而卻步。
此外,退出機制的缺失、政府契約精神的缺乏、以及產權保護和法律保障的有待完善等都使得潛在的投資資金難以對PPP項目形成穩定的經營預期,對PPP的進一步市場化、社會化發展形成阻力。
針對上述問題,專家建議應從健全法律制度環境、逐步完善PPP績效考核機制、構建合理的PPP監管體系、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以及積極培育契約精神等方面出發,進行PPP下一階段的改革。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肖鵬等多位專家指出,在立法層面,應建立法律政策指引,提供PPP項目標準合同范本的框架。張麗娜亦表示,有關利益分配、風險分擔、費用成本等問題都應在標準合同中體現。
多位與會專家亦表示,契約精神的培養不僅限于社會資本方,同時也應對政府方,按照市場的契約原則進行約束。張永偉指出:“政府不能成為違約的一個角色,不能出現因為地方領導人更換而導致項目變化的情形,要為社會資本的進入提供一個穩定的經營預期。”
焦小平在主旨發言中表示,PPP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建立統一規范、公開透明的PPP大市場,通過市場進行資源配置,政府更多發揮規則制定人和監管人的作用。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部署,進一步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協同優化服務,為PPP改革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